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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許可向緬甸老撾阿富汗出口燒堿純堿小蘇打構
2021-09-01
未許可向緬甸老撾阿富汗出口燒堿純堿小蘇打構成走私制毒物品罪?1、燒堿(氫氧化鈉)純堿(碳酸鈉)小蘇打(碳酸氫鈉)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之八《易制毒化學品(二)》,僅在向緬甸、老撾、阿富汗等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時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換言之,如果出口到上述三國之外的國家和地區,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屬于普通貨物。
2、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2015修正)》,將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最新目錄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之七《易制毒化學品(一)》,共48項。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鄰氯苯基環戊酮等三種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通知》走私制毒品罪所涉及的都是上述《易制毒化學品(一)》物品,沒有《易制毒化學品(二)》列明物品。
4、據此,你所述未經許可向緬甸、老撾、阿富汗出口燒堿(氫氧化鈉)純堿(碳酸鈉)小蘇打(碳酸氫鈉)的行為不構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目前,司法實踐中,制毒物品犯罪涉及的主要是麻黃素(冰毒前體)、羥亞胺(氯胺酮前體)、鄰酮(羥亞胺前體)等,這三種物質屬于制造毒品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