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處罰的情形、程序,給予企業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助力全省經濟平穩運行、健康發展, 近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在公開、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并印發了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 (試行)》(以下簡稱《免罰辦法》)。
《免罰辦法》 結合河北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罰情形,進一步拓展細化, 由原來的12種免罰情形增加到27種情形。
安徽省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結合生態環境執法實踐,以及第一批免罰清單施行情況,組織編制了《免罰清單(第二批)》。
安徽第二批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政策解讀
一、主要內容
《免罰清單(第二批)》設定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應急管理8個領域共12條。具體為: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方面(2條)。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二)排污許可制度方面(4條)。對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傳輸數據異常的;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條、與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共用1條)。對向水體超標排放常規污染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四)大氣污染防治方面(2條、與水污染防治領域共用1條)。對向大氣超標排放常規污染物;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1條)。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規范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六)噪聲污染防治方面(1條)。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條)。對未按規定對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八)環境應急管理(1條)。對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開展應急培訓、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二、創新舉措
(一)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未按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行為,給予2日的改正期限,體現容錯糾錯理念。該條屬全國首.例。
(二)對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傳輸數據,故障發生12小時內未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行為,給予首違免罰,體現容錯理念。
(三)對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且無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給予5日的改正機會,體現容錯糾錯理念。
(四)對于違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對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仍從事該項工作的行為,給予首違免罰,體現容錯理念。該條屬長三角區域首例。
三、有關問題說明
(一)關于適用時限范圍。
在2022年7月1日《免罰清單(第二批)》生效實施前,當事人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符合免罰條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適用《免罰清單(第二批)》的規定。
(二)第七條中“常規污染物”指什么?
本條中常規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質:1.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的有關物質;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
(三)《免罰清單(第二批)》適用程序。
對于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提出不予處罰建議,在擬適用《免罰清單(第二批)》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適用的《免罰清單(第二批)》具體內容,聽取其陳述申辯,并對其陳述申辯的內容予以核實。經法制審核,由本單位集體審議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并做好結案歸檔。對要求改正的不予處罰情形,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當事人違法事實,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當事人完成改正的,經核實后,不予處罰。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處理。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加強監管,在“雙隨機”抽查中適當增加比例。
四、《免罰清單(第一批)》相關條款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為做好相關法律銜接,《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第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3日內改正的”適用情形可相應調整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3日內改正的”。
五、施行日期
《免罰清單(第二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