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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新聞
    國務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環保執法!環境部:杜絕執法亂作為!39種情形可減免處罰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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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2022年以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全國穩住經濟大盤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指導,保持嚴的主基調,持續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圍繞穩增長、促發展,制定了一攬子措施,彰顯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的力度和溫度。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總體情況
    我部指導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持續貫徹《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落實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將優化環境監管方式作為生態環境領域支撐經濟平穩運行五項重點舉措之一。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推行非現場監管,突出精準治污;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突出科學治污;建立執法事項目錄,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突出依法治污,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完善執法機制,全面提高執法效能。截至2022年6月底,全國共將4.2萬余家企業納入正面清單。2022年上半年,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正面清單企業開展非現場檢查25.8萬余次,進行現場檢查3.6萬余次,指導幫扶3.1萬余次,其中,第二季度現場檢查次數較第一季度減少2764次,下降14.36%。
    二、主要做法
    (一)正面激勵有成效。落實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實施差異化監管,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發揮正面激勵作用。江蘇省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的意見》,構建“1+5+N”的非現場監管工作體系,創新非現場檢查、非現場執法、非現場管理等工作舉措。重慶市逐步擴大正面清單企業納入范圍,融合多種手段加強非現場監管,減少不必要的現場檢查。2022年新增485家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其中大部分是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企業。目前重慶市共有3011家正面清單企業,比2021年底增加12.2%。一季度對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執法檢查4614次,有效減少對守法企業的現場檢查頻次。黑龍江將全省75家符合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運行管理規范、1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依法及時披露環境信息等條件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2022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指導幫扶企業203家(次),通過非現場執法方式檢查企業581家(次)。
    (二)審慎包容有溫度。根據實際制定生態環境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給予企業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通過柔性執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浙江省出臺《助力經濟穩進提質攻堅行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將健全“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制度等作為統籌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嚴守生態環境底線措施,試點推行學法積分抵扣行政處罰金額舉措。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司法廳分兩批出臺《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細化27條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安徽亳州市自第一批免罰清單實施以來,共免罰企業32家,免罰金額217萬元,最.大程度減少行政處罰給企業在信用、融資和市場開拓等方面帶來的不利影響。山東濟南市出臺《從輕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明確從輕、減輕和免予處罰的情形和條件。2021年以來,共實施免予處罰案件125起,合計免除罰款約930余萬元;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案件172起,合計減輕罰款約1220余萬元。
    (三)紓困解難強服務。推進“執法+服務”的執法理念,以監管對象所需所急為出發點,助力企業發展提質增效。江西景德鎮市推行“上門服務單”,企業通過服務單提出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和訴求。2022年2月,執法人員根據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發送的數據異常通知,對某企業開展突擊夜查和監測,并組織技術團隊幫助企業查找原因,為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最終確保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廣西來賓市針對某藥業公司藥渣長期堆放未及時清運的問題,主動為企業提供《環境問題幫扶指導意見書》,上門指導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作,幫助尋找藥渣消納渠道,直至問題解決,得到企業的肯定和贊許。河南鄭州市針對企業在危險廢物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全過程診斷、對癥下藥、跟蹤指導”方式,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并邀請專家對行政區域內涉危險廢物的企業開展助企紓困補短板行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堅決杜絕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為、亂作為,防止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頂格處罰,刑事責任追究泛化等行為。
    (二)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科學建立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動態調整機制,規范納入、移出清單條件和程序,充分銜接和有效統籌環保信用評價、綠色金融等政策制度。不斷創新非現場監管方法,拓展新技術應用,實施差異化監管,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加大正面激勵。推行審慎包容監管,制定落實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清單,引導企業改正輕微違法行為。
    (三)進一步強化指導幫扶。堅持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并重,堅持執法和普法結合,教育和處罰結合,推進執法理念向“執法+服務”轉變。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守法意識。深入摸排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所面臨的困難和政策需求,助企紓困解難,幫助企業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多地響應新政策
    • 河北省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處罰的情形、程序,給予企業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助力全省經濟平穩運行、健康發展, 近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在公開、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并印發了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 (試行)》(以下簡稱《免罰辦法》)。

    《免罰辦法》 結合河北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罰情形,進一步拓展細化, 由原來的12種免罰情形增加到27種情形。

    • 安徽省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結合生態環境執法實踐,以及第一批免罰清單施行情況,組織編制了《免罰清單(第二批)》。

    安徽第二批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政策解讀

     一、主要內容

    《免罰清單(第二批)》設定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應急管理8個領域共12條。具體為: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方面(2條)。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二)排污許可制度方面(4條)。對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傳輸數據異常的;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條、與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共用1條)。對向水體超標排放常規污染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四)大氣污染防治方面(2條、與水污染防治領域共用1條)。對向大氣超標排放常規污染物;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1條)。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規范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六)噪聲污染防治方面(1條)。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條)。對未按規定對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八)環境應急管理(1條)。對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開展應急培訓、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二、創新舉措

    (一)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未按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行為,給予2日的改正期限,體現容錯糾錯理念。該條屬全國首.例。

    (二)對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傳輸數據,故障發生12小時內未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行為,給予首違免罰,體現容錯理念。

    (三)對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且無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給予5日的改正機會,體現容錯糾錯理念。

    (四)對于違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對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仍從事該項工作的行為,給予首違免罰,體現容錯理念。該條屬長三角區域首例。

    三、有關問題說明

    (一)關于適用時限范圍。

    在2022年7月1日《免罰清單(第二批)》生效實施前,當事人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符合免罰條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適用《免罰清單(第二批)》的規定。

    (二)第七條中“常規污染物”指什么?

    本條中常規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質:1.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的有關物質;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

    (三)《免罰清單(第二批)》適用程序。

    對于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提出不予處罰建議,在擬適用《免罰清單(第二批)》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適用的《免罰清單(第二批)》具體內容,聽取其陳述申辯,并對其陳述申辯的內容予以核實。經法制審核,由本單位集體審議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并做好結案歸檔。對要求改正的不予處罰情形,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當事人違法事實,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當事人完成改正的,經核實后,不予處罰。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處理。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加強監管,在“雙隨機”抽查中適當增加比例。


    四、《免罰清單(第一批)》相關條款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為做好相關法律銜接,《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第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3日內改正的”適用情形可相應調整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3日內改正的”。

    五、施行日期

    《免罰清單(第二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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