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汽車應用終于等來了春天!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重點在山西、陜西、貴州、甘肅等資源稟賦條件較好且具有甲醇汽車運行經驗的地區,加快M100甲醇汽車的應用。
《指導意見》要求加快甲醇汽車制造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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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汽車及相關零部件生產企業在現有制造體系基礎上,針對甲醇汽車特性,通過技術改造完善甲醇汽車制造體系,提升甲醇汽車制造技術水平,開發甲醇乘用車、商用車、非道路工程車等車輛及動力機械,滿足市場需求。完善甲醇汽車生產基地建設,合理布局甲醇汽車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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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甲醇汽車專用零部件制造能力,圍繞甲醇燃料供應和電控噴射系統、專用后處理裝置、專用濾清器、專用潤滑油、耐醇材料和關鍵零部件等領域,構建規模化制造體系,提升專用零部件制造企業的自主研發與制造水平,滿足甲醇汽車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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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突破甲醇高效能量轉化機制、低排放控制、長壽命低成本耐腐蝕材料等共性關鍵技術。深入開展甲醇汽車尾氣的健康影響等研究。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甲醇混合動力汽車、甲醇增程式電動汽車、甲醇燃料電池汽車產品。加快甲醇汽車科研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應用。
《指導意見》提出推進甲醇燃料生產及加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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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甲醇,充分利用低質煤、煤層氣、焦爐煤氣等制備甲醇,探索捕獲二氧化碳制備甲醇工藝技術及工程化應用。甲醇燃料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加大節能減排力度,最大可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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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燃料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車用燃料甲醇》(GB/T23510-2009)國家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建立完善的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的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體系,保證甲醇燃料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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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區應因地制宜、統籌布局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設。加注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
加快標準體系建設方面,《指導意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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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按照繼承性、系統性、實用性原則,在現行國家、行業、團體標準基礎上,針對甲醇汽車的特性及應用需求,組織制定甲醇汽車技術條件、甲醇發動機技術條件、甲醇汽車專用潤滑油、甲醇基準燃料技術要求、甲醇汽車污染物排放等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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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甲醇汽車國際標準制定,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團體提出甲醇汽車、動力系統和標識標志類國際標準制定項目,在具有技術領先地位的點燃式和壓燃式發動機燃燒等領域,體現甲醇汽車標準的引領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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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甲醇燃料及加注體系標準,研究制定車用甲醇燃料加注站設計與施工規范、車用甲醇燃料作業安全規范、甲醇燃料專用加注機、甲醇燃料添加劑等標準。
《指導意見》鼓勵甲醇汽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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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安全可控的原則,重點在山西、陜西、貴州、甘肅等資源稟賦條件較好且具有甲醇汽車運行經驗的地區,加快M100甲醇汽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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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在有條件地區的公務、出租、短途客運等領域使用甲醇汽車。鼓勵在有條件地區的市政車輛、專線物流運輸等領域使用甲醇商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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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區應積極為甲醇汽車應用創造條件,給予符合中國第六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甲醇汽車排放限值要求的甲醇汽車購買、運行等應用優惠政策。甲醇汽車制造企業應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務。
在加強甲醇汽車監管方面,《指導意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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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實施環保和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甲醇汽車生產、進口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在本企業官方網站公開環保信息,同步上傳至生態環境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并每車附帶隨車清單;及時向交通運輸部辦理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備案,并在新車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甲醇汽車環保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格處罰未信息公開的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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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甲醇汽車排放標準。新生產輕型甲醇汽車按《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中規定的方法和限值進行型式檢驗(包括燃油蒸發和加油排放),在相關排放標準出臺前,甲醇、甲醛排放限值暫分別按不大于2.5mg/km控制。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銷售、進口的輕型甲醇汽車均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甲醇、甲醛排放應分別達到上述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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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產重型甲醇汽車按《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7691-2018)規定的方法和限值進行型式檢驗,在相關排放標準出臺前,甲醇、甲醛排放限值暫分別按不大于20mg/kW·h控制。重型甲醇汽車與其他重型汽車統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國六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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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甲醇汽車相關排放標準出臺前,在用點燃式甲醇汽車暫按《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進行定期排放檢驗,在用柴油引燃壓燃式甲醇發動機汽車可暫按《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進行定期排放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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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機動車生產、銷售等環節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達標甲醇汽車行為,加大生產一致性抽查檢測頻次,對排放超標的嚴格依法處罰。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在用甲醇汽車進行定期和隨機抽檢力度,重點抽測甲醇和甲醛排放情況,并對使用不超過160000km(或12年,先到為準)的甲醇汽車進行在用符合性檢查,定期報告相關檢測結果。甲醇汽車生產企業應按標準要求,批量生產前制定一致性保證計劃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在用符合性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指導意見》強調,有關地區對甲醇燃料生產、運輸及加注,甲醇汽車生產及運行等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嚴禁在普通汽油中摻加甲醇銷售,保障甲醇汽車應用安全穩定、健康環保。嚴禁甲醇汽車改裝為其他燃料汽車,嚴禁其他燃料汽車改裝為甲醇汽車。
此外,《指導意見》提出研究把甲醇汽車納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管理,支持甲醇汽車發展。